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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性人变性后所产生的民事法律问题

TS天使 仙女楼 10321浏览

变性人变性后所产生的民事法律问题

变性人通过变性ShouShu改变了性别,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很多法律关系发生变动,变性人的民事权利亟需明确,并且应当和正常人一样受到保护。

(一)姓名权和性别权

在我国,根据上文中提到的公安部的答复规定,公民在自愿接受变性ShouShu后可以凭相关证明材料对户籍上性别、姓名等相关信息进行更改。这就明确了变性人变性后的社会性别,变性后是以新的性别在这社会上生存,并应受到法律以新的性别进行保护。但是这只限于公安部门的户籍资料的更改,并不包含个人档案资料和相关社会凭证的更改。在我国,每个人都有个人档案,这些档案都存在相关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还有大部分人还有学历证书等相关社会凭证,对于这些资料中相关信息的更改,目前我国还没有规定。

笔者认为,在变性人变更户籍登记相关资料后,可凭借新的户籍身份对档案资料和社会凭证上的相关信息进行修改,这有利于变性人今后的生活和隐私的保护。如果无法更改这些信息,在个人档案和社会凭证上的姓名、性别和户籍登记不一致,会导致变性人无法在社会上找到工作,变性的隐私也无法隐瞒,对变性人今后在社会上生存是非常不利的。

(二)家庭婚姻权利

1 . 变性人结婚问题

《变性ShouShu技术管理规范》规定接受变性ShouShu的人必须不在婚姻状态,所以不会存在变性对变性前婚姻造成影响的问题。但是变性后是否能够结婚呢?2004年3月15日,四川省 双流县彭镇变性人章琳和自己的爱人杨启成从镇政府民政人员手中领到了结婚证,成为一对合法夫妻,这也标志着国家法律对变性人婚姻的认可。根据我国的《婚姻法》和1994年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公民结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二是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三是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笔者认为,变性人同样只要满足结婚的必要条件,即拥有自由缔结婚姻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但是,变性人不同于普通人,变性人因为Y学技术和身体结构的原因,基本上不能生育,所以应规定变性的一方在申请结婚前,有向对方告知其系变性人的义务,以便让对方做出自由的选择。

2.变性人生育权问题

变性人的生育权利如何保障呢?笔者认为变性人的婚姻分为两种情况,一种为变性人与正常人的结合,一种是变性人与变性人的结合。变性人因为遗传学上的原因和现代Y学技术的不足,身体上无法和正常人一样,生育存在问题。在变性人与正常人结合的婚姻当中,如果女性为正常人的话,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人工受精的方式让女性受孕并生育。男性为正常人的情况下,因为妻子在变性之前是男性,通过变性ShouShu成为女性,目前仍无法生育。在2012年5月,土耳其安塔利亚市(Antalya)阿卡德尼兹大学附设Y院的Y师顺利完成全球首宗子宫移植案例,天生没有子宫的德里亚.赛特获得了子宫,并可能通过人工受精方式怀孕。这样的技术使这类型的变性人的生育在未来有可能成为现实。 在变性人与变性人结合的婚姻当中,变性之前为女性的一方在变性的过程中保留了子宫,未进行彻底的变性器官改变,在实际中才是可以生育的。

变性人无法生育,那变性人夫妻是否可以收养孩子呢?我国著名的现代舞者金星在变性后就收养了两个孩子。变性人夫妻是法律承认的合法夫妻,就应赋予法律上收养孩子的权利。笔者认为因其特殊X,必须进行必要的限制。首先必须对变性人夫妻的心理状态进行调查,确定以他们的心理状态能够抚养孩子而不给孩子造成过多的心理影响,能够给孩子良好的生长环境。其次,必须规定变性人结婚三到五年以上才能收养孩子,以确定其婚姻能够长久持续和婚姻的和睦,避免收养孩子而不能给其良好的生活环境和心理环境。

3 . 变性人亲权问题

变性前存在过婚姻,生育过子女,后离婚变性,做了变性ShouShu的一方与子女的关系该如何处理?笔者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相对婚姻关系更加敏感,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更多的是一种责任一种义务,是由血缘关系维系的,即使性别改变也无法解除的客观事实。除非因死亡而终止,变性的事实并不影响变性人与子女关系的存续。但是,变性可能会给孩子心理带来一定的伤害,特别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笔者认为未成年子女可由未变性的乙方负责抚养,以减轻变性对变性人子女的不利影响,由变性人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直到未成年子女成年或独立生活时,期间变性人拥有监护权和探视权。

若变性人变性时有无法独立生活的年迈父母,同理,笔者认为可由其他子女或抚养权人负责抚养,由变性人负责父母的赡养费。

(三)劳动权利

2007年,原是英国皇家空降兵团前上尉的简恩成功申请到英军驻直布罗陀总部新闻发言人的职务,在上任前夕,简恩公开了他打算进行变性ShouShu。简恩的决定显然不被英国国防部接受,军方上司立即撤销了对他的任命。事后,简恩以性别歧视为由,将英国军方告上法庭。简恩打赢了官司,并收到军方的书面道歉,但他选择了退伍。变性人被歧视,无法同正常人一样享有劳动的权利是全世界普遍的状况。法律的准S在此时就略微显的无力。

宪法、婚姻法、劳动法中关于劳动权利、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用工不能歧视妇女及妇女休产假的规定、男子年满60岁退休、女子年满55 岁退休等的规定,对变性人又如何落实?

笔者认为当今变性人应当享有与其他同类劳动者相同的劳动及与劳动相关的权利,变性人在变性前、变性ShouShu过程中以及变性后,用人单位非经正当程序并具有法定理由,不得歧视变性人。法律上对劳动者权利的规定,对于变性人,应当按照变性后的性别适用。

(四)隐私权

尽管变性已经不再新奇,但在现实生活中变性人毕竟是少数,绝大部分人很少接触到变性人,人们对变性人充满了好奇,甚至是敌意、歧视。所以变性人隐私信息如果被擅自传播可能给变性人生活和工作带来严重的后果,有的变性人甚至因此走上绝路。所以,变性人的隐私,尤其是与变性有关的信息非经变性人本人同意,应严禁任何人传播,防止侵害变性人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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